记者观察网山西3月29日电(记者 贾景云)3月29日上午,大同市政府新闻办、大同市委市政府新闻中心召开《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于2021年12月27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省、市2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条例》的制定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当前大同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建房、标准缺失、监管缺位等突出问题,建立了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了我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为有效提升农村自建房屋建设质量提供法律支撑,必将对大同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据介绍,《条例》共5章22条,主要规定了:(一)调整范围。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在宅基地上已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二)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同时对村(居)民委员会代办服务进行了规定。(三)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自建房人责任,对房屋选址、开工程序、施工过程、施工安全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老旧房和空置房排查制度、经营用房管理制度、建材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自建房屋质量监督管理。(四)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政府统一购买技术服务、提供免费通用图册、组织免费工匠培训制度,为提升自建房屋安全性能和建筑品质提供技术支持。
发布会最后,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曹成海同志,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东新同志以及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张建国同志分别就如何对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进行规范、自建房建设正常的程序有哪些、法规层面有哪些惠民利民的举措、农村自建房屋应如何选址、市场监管局将如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未来大同市将大力宣传、严格落实《条例》,进一步强化对农村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管,尤其是对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选址、建设以及竣工验收等重点问题要进行全程监管。不断加强对村民自建房屋的使用监管和宣传教育,增强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