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严正重申:
一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晋人员,要主动向社区(街道)、卫健部门报告个人情况,严格落实隔离医治措施,隔离医治期间不得逃匿躲避、拒绝接受治疗,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甚至伤害、威胁、侮辱、袭击疫情防控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恶意编造、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网上造谣等滋事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是对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是对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故意隐瞒、扩散疫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漠视,是对紧缺医护资源的极端损耗,更是对全民牺牲奉献的肆意践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等,对故意隐瞒、传播扩散传染病,干扰防控和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罪名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个人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行史的案例,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多人被紧急隔离甚至感染的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在我省,阳泉市城区周某故意隐瞒其武汉旅行史,多次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扩散传播新冠肺炎病毒,造成密切接触者16人被集中隔离;太原市尖草坪区曹某某隐瞒、扩散疫情,致使60余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病患者、家属被紧急隔离;太原市杏花岭区姚某某、冯某某隐瞒、扩散疫情,致使102户居民和17名医务工作者被紧急隔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公安机关绝不姑息,严惩不贷!